研討會紀要|A6IP 中村隼人 資深計畫經理:日本透過 JCM 強化國際合作與碳市場制度

近年來,全球為了達成淨零排放和綠色轉型目標,積極制定碳定價策略與尋求國際間的合作。臺灣在這當中扮演什麼角色?如何與合作國家順利對接?2026 年 6 月 17 日,臺灣碳權交易所、臺灣證券交易所,以及國立中山大學碳權研究與服務中心攜手舉辦「積極性國家氣候⽬標下之碳定價策略:國際合作與制度對標」,邀集來自海內外擁有豐富實務經驗的專家,共同探討各自的策略與觀察。

 

來自日本全球環境戰略研究所(IGES)「巴黎協定第六條執行夥伴中心」(A6IP Center)的資深專案經理──中村隼人,在主題演講環節分享「日本如何應對氣候目標:JCM 與巴黎協定第六條在高誠信碳市場中的角色」,說明日本如何透過 JCM 機制與國際合作,逐步邁向碳中和目標。
 

日本最新溫室氣體減量目標

2026 年,日本更新了「國家自定貢獻」(NDC)目標,以 2013 財政年度為基準,致力於 2030 年減量 46%,2035 年減量 60%,2040 年減量 73%,並在 2050 年達到淨零。中村隼人表示:「這不僅是長期政策訊號,也為投資人提供可預測性及創新的方向。」

 

日本力促加速 GX 綠色轉型投資,但其挑戰在於:在達到脫碳的同時,維持經濟成長、產業競爭力和能源安全。為此,日本政府視國際合作為氣候策略不可或缺的一環。
 

 

聯合抵換額度機制(JCM)

聯合抵換額度機制(JCM,Joint Credit Mechanism)是支持氣候策略的重要工具之一。日本政府早在 2013 年就已制定 JCM 機制,為促進合作國家的低碳技術、產品、系統與服務,及早投入布署。主要的方式為:由日本公司和機構提供投資與技術,由合作國家提供實施有利於環境的機會,共同產生可衡量的減量成果。

 

中村隼人經理說明:「JCM 從一開始設計時,就是以較廣泛的合作機制為目的,藉此帶動投資、投入永續發展,並為國際氣候合作創造路徑。」

 

雖然是由日本方投入資金與技術,於合作國家實施減量計畫,但減量成果並非全數計為 JCM 碳權。「減量成果當中,一部分是日本取得的 JCM 碳權,一部分是由合作國家取得的 JCM 碳權,剩下則屬於合作國家的 NDC 成果,並持續促進更積極的氣候行動。」中村隼人經理補充,這個方法能兼顧碳市場的誘因和國家氣候目標,「碳市場應該是用於支持國家的氣候雄心,而非與之相爭。」

 

此外,中村隼人經理也強調:「僅有環境完整性並不足夠,我們也需要能有效運作的系統。如果規範過於太複雜,會導致專案無法推動;如果執行程序缺乏確定性,投資者會選擇觀望等待;如果相關機構尚未準備就緒,交易便無從發生。根據我們的經驗,若想成功實施減碳機制,環境完整性和簡便的運作機制缺一不可。」

 

環境完整性包含基於 NDC 的參考排放量、提供具保守性的碳權額度計算、並根據巴黎協定第六條的規則作出相應調整(corresponding adjustment)。簡便的運作機制則包括:精簡的授權流程、務實的註冊規劃、以及標準化的報告。兩者兼顧,才能獲得有效運作的合作方式、國際間可轉讓的減緩成果(ITMOs)額度,以及私部門對機制的信心。
 

日本新 NDC 下的 JCM

在新的 NDC 之下,日本計劃運用 JCM 在 2030 財政年度守住約 1 億噸的累積減排和碳移除量,並在 2040 財政年度守住約 2 億噸。「由此可見,JCM 已不單是試驗計畫,而是已納入日本的長期氣候策略。這個聲明也向合作國家與私部門參與者發出重要訊號。」

 

隨著日本 GX-ETS 已於 2026 年 4 月正式實施,日本取得的 JCM 碳權不僅有助於國家氣候目標,更能支持企業達成 GX-ETS 底下的法遵義務。中村隼人經理指出:「過去數年來,碳市場與國際合作時常是分開討論的兩個議題。如今,國家碳定價和國際碳市場合作,兩者間的關係已更加緊密相連。」日本政府也逐漸透過 JCM 將碳市場轉化為國際合作的機會。

 

「JCM 對日本和合作國家都有利。對日本來說,JCM 除了能達成 NDC,也促進技術布署、商業機會和脫碳行動。對合作國家而言,JCM 能提供商業機會、吸引新投資、技術轉移、有助於實現國家氣候目標,以及解決如空氣污染和發展基礎建設等社會、經濟和環境問題。」

 

日本自 2013 年與蒙古展開 JCM 合作迄今,更逐步拓展與 32 個國家建立合作關係,其中含括亞洲、非洲、美洲、太平洋及中東地區。不過,中村隼人經理坦言:「這也帶來新的挑戰,因為各國的準備階段不同,相關機構的能力、法律架構也不同。」雖然經歷許多磨合,但也觀察到許多國家在運作上都面臨相似的提問。

 

 

Article 6:國際碳權交易與自願性減量合作機制

 

在《巴黎協定》下,第六條(Article 6)規範了國際碳權交易與自願性減量合作機制。中村隼人正是「巴黎協定第六條執行夥伴中心」的資深專案經理,他說明「第六條」可以簡化為三大核心功能:授權、追蹤、報告與核算。

  • 「授權」能決定何者可轉移、定義 ITMOs 的有效性、為投資者提供確定性,且每個國家都有授權權利。
  • 「追蹤」是確保透明度和責任,包含記錄核發與轉移的額度。
  • 「報告與核算」則是確保與國際義務和溝通的一致性,因此須提供年度資訊、相應調整、雙年透明度報告(BTR)的一致性。

 

日本向合作國家提出精簡的 JCM 授權流程。

  • 步驟 1:簽署合作備忘錄時,授權 JCM 為合作方式。
  • 步驟 2a:在每個專案的註冊階段,授權預估的 ITMOs 數量。
  • 步驟 2b:在核發碳權額度時,授權 ITMOs 的實際數量及週期。

 

「在過去一年,我們開始看見努力的成果。」中村隼人分享道:「泰國在 2025 年 11 月完成了第一例 ITMOs 核發,接著馬爾地夫在 2025 年 12 月也完成了。雖然數量不多,但這是很重大的創舉。」

泰國完成 5MW 浮動式太陽能發電系統,取得 1,009 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;馬爾地夫完成智能電網系統,取得 433 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。帛琉更在 2026 年 6 月,透過四個專案,完成了第一例國際 ITMOs 轉移。

 

中村隼人經理強調:「這示範了即使小島國家也能夠運行『巴黎協定第六條』機制。」

實施巴黎協定第六條的經驗分享

「一開始嘗試實施第六條時,許多專家都認為方法學、核算規範和技術計算會是最主要的挑戰。」中村隼人經理說明,「但實際執行後發現,真正重要的是授權的安排、註冊程序是否準備好、機構間的協調,以及專案開發方的可預測性。

藉此經驗,中村隼人經理分享四大學習重點:

  • 開始時盡量簡化
  • 提供確定性
  • 逐步建立制度
  • 不要等到機制完美了才開始實施

 

他說:「國家不需要擁有完美的系統才跨出第一步,經驗就能幫助完善制度。」

展望未來:國際間的合作機會

時至今日,亞太區域的國家正逐步完善碳定價政策、發展「巴黎協定第六條」框架和推動更積極的氣候目標。中村隼人經理認為:「在未來,企業會著重於碳市場治理(如授權框架、註冊系統)、第六條的準備狀況、技術布署(如再生能源、能源效率)及能力建立(對象包含政府端、專案開發端)。而挑戰將會從『準備』邁向『實施』。」

 

他不斷強調,積極的氣候行動需要國際合作,若只著重在國內的行動是不夠的。堅持高誠信的制度固然重要,但也必須能夠運行,而簡單化和可預測性也很關鍵。此外,「巴黎協定第六條」已經開始實施了,泰國、馬爾地夫和帛琉的案例,證明推行這些措施是可行的。

 

「接下來的挑戰,將是在『巴黎協定第六條』之下創造連貫的碳定價系統及國際合作。」中村隼人經理指出亞太地區國家正同時發展碳稅、排放交易系統、自願性碳市場和第六條框架,但這些工具都是分開設計的,各界可能會因此錯失機會。「如果這些制度可以更連貫地設計,將能促使各界共同提高氣候雄心。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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