研討會紀要|前環境部次長 施文真 教授:臺灣透過多元碳定價機制,積極實現氣候目標

為因應全球碳定價趨勢,臺灣須積極完善國內策略與政策工具、尋求國際合作,共同邁向淨零目標。2026 年 6 月 17 日,臺灣碳權交易所、臺灣證券交易所,以及國立中山大學碳權研究與服務中心舉辦了「積極性國家氣候⽬標下之碳定價策略:國際合作與制度對標」研討會,邀請到來自日本與新加坡的碳定價政策專家、臺灣環境部部長等代表,分享各地的政策規畫及經驗,互相交流與建議。

 

前環境部政務次⻑施文真教授為與會者帶來「透過多方面碳定價策略及國際合作,推動臺灣積極氣候目標」演講,深入探討臺灣的氣候目標、多元碳定價機制,以及國際合作的重要性。
 

臺灣氣候目標的法遵基礎

「2015 年,臺灣通過了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》,主要著重在氣候調適。2020 年起,我們做了很多努力在與利害關係人者對話,隨後在 2023 年完成修法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修法。」施文真教授說明臺灣氣候法的演變過程,「我們納入了三種碳定價機制,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、自願性碳權機制、以及碳稅。」

 

2021 年,前總統蔡英文宣布臺灣 2050 淨零排放目標,臺灣政府在接下來幾年間積極行動,包含發布淨零路徑、關鍵策略等,並在 2023 年修定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,正式將 2050 淨零目標入法。

 

2024 年,現任總統賴清德就職後,宣布「國家希望工程」,將「邁向淨零」視為臺灣關鍵競爭力之一,更提出 2050 淨零轉型的五大策略,由環境部擬出階段目標、啟動社會對話。2025 年,臺灣政府進一步強化 2032 年及 2035 年的減碳目標,計劃在 2032 年減碳 32±2%、2035 年減碳 38±2%,已獲行政院核准。
 

 

多元的碳定價機制

要如何達成這些氣候目標?臺灣碳定價制度是由三大面向組成,成為實現淨零目標的關鍵工具。

  1. 碳費制度:
    臺灣碳費制度於 2025 年正式上路,2026 年 5 月已完成第一批碳費之徵收,總收取金額約新臺幣 49.7 億元,估計到了 2030 年 可減少 4,745 萬噸二氧化碳當量。
     
  2. 碳抵換機制:
    臺灣早在 2010 年實施抵換專案機制,直至 2015 年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》實施時完成法律框架。2023 年,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修法時,碳抵換機制也做出調整。目前,臺灣的碳抵換機制核發的額度已達約 2,700 萬噸二氧化碳當量。
     
  3. 未來的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機制(ETS):
    臺灣預計在 2027 年開始試行 ETS,目標於 2030 年實施轉向能與碳費系統雙軌並行的 ETS。目前,環境部正持續與利害關係人展開交流與諮詢。

 

碳定價制度的參與者

施文真教授說明:「製造業、電力及天然氣供給產業中的排放大戶,直接排放與能源間接排放量若超過 2.5 萬噸,就屬於受管制的碳費徵收對象。」藉由收取碳費,促進業者投入減量計畫,例如轉用低碳燃料、採用負碳排技術、改善能源效率、使用再生能源、優化運作流程等。

 

「目前受管制的對象涵蓋 461 個設施、約 240 間公司,其中過半是上市公司,總排放量佔全臺 52% 至 54%。」施教授補充,「另外,不受碳費管制的事業可以參與碳抵換機制,也就是『自願減量機制』。透過執行符合國際誠信標準的減量專案,能夠從中產生碳信用額度(國內稱「自願減量額度」),於碳交易市場販售。目前臺灣碳權交易所是唯一授權進行國內減量額度交易的平臺,業者能用國內減量額度抵換 10% 的排放責任,國際碳權則能抵換 5% 排放責任。」

 

臺灣碳費費率與誘因措施

臺灣的碳費於 2024 年宣布費率,並於 2025 年試行,2026 年開始徵收 2025 年的碳費。受管制的事業必須在 2026 年 4 月底前申報排放量、在 5 月底前繳交碳費。

「碳費分成一般費率的每噸 300 元、和優惠費率的 100 元或 50 元。若業者提交 2030 年減量目標和自願減量計畫,且獲環境部核准,就能享有優惠費率。」施文真教授解釋,這是為業者提供減量誘因所設計出的措施。

 

優惠費率分成兩種:

  • 50 元費率:

若業者依循 SBT(科學基礎減量目標)制定嚴格的 2030 年減量目標,例如一般行業制定每年減少 4.2% 排放量,可享有 50 元優惠費率。

  • 100 元費率:

若業者以技術標竿為依據,即各產業的前 20 至 25 標竿的標準,制定 2030 年減量目標,則享有 100 元優惠費率。

 

「超過 90% 的受管制事業都已提交自願減量計畫,提出多達約 2,700 種減量措施,在 2030 年的年減量有望達 4,520 萬噸二氧化碳當量。」施教授指出,「這些受管制的事業每年都須呈報減量的實施進度,如果沒有通過檢核,就須補繳優惠費率和一般費率之間的差額。」


碳費的彈性機制

臺灣允許業者使用國內減量額度抵換 10% 的排放責任,藉此鼓勵受管制事業投資供應鏈一同投入減量專案、產生減量額度。此外,受管制事業也可使用國際碳權抵換最多 5% 排放責任,但高碳洩漏風險的事業不得使用國際碳權抵換。施文真教授強調:「國際碳權必須經過環境部的認可,才可用於抵換排放責任。不過,目前環境部尚未公告國際碳權的認可標準,預計應該今年夏天時能公布。」

 

值得一提的是,早期核發的「先期專案減量額度」並沒有受嚴格的外加性規範,因此業者只能在碳費制度前三年使用這些先期專案額度,且抵換率僅 0.3。


防止碳洩漏的機制


由於各地區施行的碳定價機制和標準不盡相同,有些國內業者擔心進口商品若未經過同樣標準的碳定價管制,會導致各自成本不同,尤其排放管制寬鬆的進口商品若以低價出售,將出現不公平的競爭問題。

 

因此,許多實施碳定價機制的管轄區會採取「碳洩漏保障措施」,保護該地區業者的競爭力。以臺灣來說,對於高碳洩漏風險的受管制事業,環境部透過過渡性的調整措施,給予排放調整係數,其計算方式如下:

須繳的碳費 = (排放量 -  k  值) x   排放調整係數   x   費率 

 

資料來源:臺灣環境部

 

「k 值」指的是排放量門檻,一般高排放事業的 k 值是 25,000 公噸,但高碳洩漏風險事業的 k 值是 0。不過,一般事業不採納「排放調整係數」,而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可獲得的「排放調整係數」會依階段遞減,第一階段的係數是 0.2,第二階段為 0.4,第三階段則是 0.6,逐漸縮緊。

目前,已有共約 234 個設施申請高碳洩漏風險事業認定,其中 224 個已獲核准。

 

臺灣產業要求政府應制定臺版的「碳邊境調整機制」(CBAM),尤其是水泥業及鋼鐵業,認為這是臺灣碳費應有的保護措施。施文真教授說明:「我們很小心地設計這個制度,所以先從 2026 年申報排放量開始。」

 

從上述可見,臺灣的碳費機制包含了經濟誘因和管控政策工具,以共同推動產業脫碳。所徵收的碳費收入將全數撥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,專款專用。根據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,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的用途包含稽查排放源、補助溫室氣體減量、協助公正轉型等 12 個主要項目。


國內碳抵換機制


臺灣的碳抵換機制是依循「清潔發展機制」(CDM)設計,嚴守國際標準,不過這也導致臺灣的碳抵換專案開發成本相對較高。施文真教授表示:「嚴格的標準使臺灣減量額度成本很高,在碳權交易所上架的碳權,每噸超過新臺幣 2,000 元,有些超過 3,000 元。這也是為什麼國內減量額度的交易量低。」不過她也解釋,「碳抵換機制的設計,本來就是要確保減量額度能夠真實反映減量成果。」

早期的額度沒有嚴格的外加性規範,直至 2023 年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上路時,整個機制調整更新。現行的自願性減量專案,除須依照環境部核可公布的方法學進行設計與執行,亦必須經過合格的查驗機構確證與驗證,方能順利取得額度。

 

2015 年至 2023 年的「抵換專案」時期,有約 95 個專案完成註冊,46 個專案申請核發額度,產生了約 2,700 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額度。專案類型包括:水力發電、半導體產業使用廢氣處理設備去除含氟溫室氣體等。當時依循的 256 項方法學中,大部分是聯合國京都議定書時期 CDM 方法學,分類包含再生能源、低碳燃料、改善效率、六氟化硫減量、低碳運輸、廢棄物回收等。

 

2023 至 2024 年後,隨著《氣候法》實施,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」正式施行。事業、在地政府、或法人組織得以提交專案申請,選擇環境部認可的方法學設計並執行專案。大部分專案在申請註冊前需進行確證程序,不過環境部考量部分方法學較為成熟而提供流程簡化,像是「改善能源效率」的微型專案可不必進行確證。專案通過註冊後,申請者須監測與記錄減量數據,為後續申請核發額度時作證明。

 

為了確保減量額度的效力,減量成效必須符合「3+5 原則」:可測量、可報告、可驗證(MRV);具備外加性、避免高估、永久性、避免重複計算、避免危害社會或環境。目前獲得環境部認可的方法學共有 150 種,包括碳匯等以自然為本的碳移除方法學,有 4 種仍在審查中。


未來計劃實施 ETS


臺灣計劃在未來實施「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機制」,也稱 ETS。目前預計 2027 年,由「綠色成長聯盟」成員先試行 ETS,「這是自願性質的參與,到 2030 年才會改成強制性。」施文真教授說明:「現今加入『綠色成長聯盟』的設施,都是碳費的徵收對象,為了不要被重複徵收,我們設計的 ETS 試行機制必須能與碳費機制融合且並行。」

與利害關係人的議合已從 2025 年底啟動,預計 2027 年開始試行,2028 年著手立法工作,中長期計畫為 2030 年全面實施 ETS。

 


國際間的碳市場合作


在臺灣,環境部認可的國際碳權得以用於抵換部分排放責任,相當於扣抵部分碳費。施文真教授指出:「因此國際合作對雙方皆是有益的,臺灣能夠透過提供技術,如再生能源和資源循環利用,為合作國家的氣候目標做出貢獻,也能產生碳權,這是環境部制定政策的最大動力。」

 

臺灣的第一個合作國家是巴拉圭,2025 年時已簽署合作備忘錄,目前雙方政府仍在審核合作協議。有潛力的合作專案包括自然碳匯、林業與土地利用、再生能源、和低碳運輸等。此外,帛琉和貝里斯也有望成為合作夥伴。

 

最後,施文真教授認為:「要達成臺灣的積極氣候目標,碳定價機制至關重要,但它不是唯一的政策工具。碳定價機制需要其他減量工具搭配,也需要設計良好的政策環境,例如有益於推動再生能源或改善能源效率的政策環境。如此,將有助於形塑臺灣的碳定價策略和發展方向。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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