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4/30 研討會紀要] 劉哲良主任:歐盟碳排放交易機制 —— 發展脈絡與展望

2025 年臺灣碳費制度正式上路,為因應各產業的減碳需求,環境部積極規劃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(TW ETS),而他國 ETS 實際案例與經驗,也許可作借鏡與參考。2025 年 4 月 30 日,臺灣碳權交易所、臺灣證券交易所,委託國立中山大學碳權研究與服務中心聯合舉辦「2025 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國際制度比較研討會」,由產官學研界代表擔任主講,為近 200 位與會者說明 ETS 的設計概念與國際趨勢。

2025 年 4 月 30 日,臺灣碳權交易所、臺灣證券交易所,委託國立中山大學碳權研究與服務中心,舉辦「2025 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國際制度比較研討會」,邀集產官學研代表出席交流,共同探討國際制度的優勢與挑戰,共近 200 名業界代表參與。
 

研討會的第二環節,中華經濟研究院能源與環境研究中心劉哲良主任、工業技術研究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連振安資深工程師,以及國立中山大學碳權研究與服務中心王右仁組長,接續介紹歐盟、日本與韓國的 ETS 案例。


劉哲良主任 EU-ETS 演講

 

歐盟碳排放交易機制:發展脈絡與展望

歐盟 ETS 自開始實施至 2025 年剛好滿 20 年,這段期間經歷很多大風大雨,包含金融海嘯、COVID-19、能源危機問題等挑戰。劉哲良主任表示:「經過這些整體經濟的轉折,歐盟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依然存活著,所以我們說它是典範案例。」不過他也強調,產業溫室氣體減量絕對不是單一工具可以達成,「EU ETS 大概只覆蓋歐盟排放量的 40 %,因為行政成本很高,所以他抓大放小,處理大的,剩下的 60% 是用責任分攤的其他廣義法規工具來處理。」
 

歐盟在執行 ETS 上分成循序漸進的四個階段任務:「從簡單做到難、成本低做到高、鬆寬做到緊,由小到大逐步擴充。」
 

  • 第一階段:試行階段(Pilot Phase),進行盤查和收集數據資料,讓參與對象熟悉制度,也藉此數據決定排放上限;
  • 第二階段:歐盟會員國各自擬定排放上限,經歐盟審議後,由下而上加總出整體排放上限;
  • 第三階段:正式實施,由上而下設定全歐盟統一的排放總量上限;
  • 第四階段:強化措施,排放上限、免費配額越收越緊,邁向 2050 淨零目標。
     

 

EU ETS 管制範疇

管制範疇從第一階段的電力業、製造業,到第二階段納入境內航空業,第三階開始增加管制商品,第四階段則把海運納入管制,並預計在 2027 年引入 ETS 2(與既有 ETS 分開),將住商建築和運輸部門納入新的管制範疇。
 

 

排放總量限額(cap)與額度分配

第一、二階段,歐盟以「分權」的方式,交給各成員國擬定排放總量目標,以及受管制對象其額度分配,再由歐盟審核通過。通過後的目標加總成為整體排放總量限額,同時設定各成員國在第一階段最低免費分配比例為 95%,第二階段是 90%,剩餘則主要透過拍賣的方式有償取得配額。第三階段後,歐盟改以統一設定整體的排放總量限額,並透過「標竿法」(benchmarking approach)計算免費配額,由歐盟直接核配給各成員國管制對象,「有償跟無償相互搭配,有償的比例會慢慢增加,免費配額逐漸減少,讓大家落實排碳有價。」
 

劉哲良說明,「在第一階段、第二階段,為了說服大家參與制度、降低政治上的難題,歐盟給了很多免費配額,甚至超過產業的排放量,以減輕參與者的壓力、同時熟悉 ETS 的制度。」到了第三階段之後,免費配額量降到排放量的一半,剩下一半須至交易市場中購買配額。第三階段中,主要在市場中購買配額的是電力業,因為歐盟一開始的策略,是在 2020 年前做能源轉型,因此對電力業的管制逐步收嚴;2021 年後,開始針對製造業管制收嚴,但面對業者的反彈,因此歐盟提出「碳邊境調整機制」的配套措施,針對相應的進口商品進行財務調整、平衡碳成本,照顧境內產業競爭力。
 

 

實務操作的挑戰

劉哲良坦言,ETS 理論上非常完美,但在實務上需要很多配套以及監督管理的相互搭配。「什麼時候叫你提交資料,環境部門可能要搭配盤查;還要考慮什麼時候叫你繳錢,什麼時候叫你遵約,這要搭配財報的考量。實務上的遵約,什麼時間點做什麼事,要搭配其他部門的管制去做設計。」他補充,「註冊處要公開透明,讓你知道說誰拿了多少額度,以及額度分配和交易的狀況,讓大家能夠在透明的資訊下做決策,那才是有效率的決策。」
 

事實上,歐盟現行的排放交易市場是半自由市場,在保留市場效率的同時,亦須維持促進減碳轉型的政策工具意義。政府須適時平衡市場上的排放額度量,以維持價格穩定,概念上類似於遇到天災時會把冷凍蔬菜釋出到市場上以平穩菜價。
 

劉哲良強調,EU ETS 並非僅是一項環境管制工具,隨著交易市場愈加頻繁、越需要金融法規的介入和管制,因此,歐盟排放交易配額從初期單純的合規工具,自 2018 年《金融工具市場指令 II》(MiFID II)生效後轉型為金融資產。因此劉哲良建議:「如果臺灣要做,一定不是環境部自己做,可能還要找金管會、財政部一起幫忙、跨部會處理,把這套監管法規做好。」
 

 

劉哲良主任 EU ETS 演講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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