研討會紀要|S&P Global 張家揚 總監:新加坡如何透過碳市場邁向 NDC?
隨著 2030 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中程減量目標的期限逐漸逼近,各國陸續投入全球碳市場、完善國內碳定價策略。臺灣能從中獲得哪那些啟發與借鏡?臺灣碳權交易所、臺灣證券交易所,以及國立中山大學碳權研究與服務中心,於 2026 年 6 月 17 日共同舉辦「積極性國家氣候⽬標下之碳定價策略:國際合作與制度對標」,邀請來自日本、新加坡與臺灣的專家,探討在各自環境與條件下所誕生的碳市場策略。
來自新加坡的張家揚,以標普全球(S&P)亞太地區碳市場基礎設施總監的身分,為與會者分享「新加坡的碳市場策略:利用碳稅政策與第六條,促進碳市場機會」。
新加坡如何邁向 NDC?
2022 年,新加坡的二氧化碳排放當量為 5,859 萬噸,並設定目標在 2030 年將排放量控制在 6 千萬噸。張家揚總監表示:「我們都知道,AI 的需求讓這個目標變得非常困難,因為我們需要越來越多電力。新加坡應該是最難發展再生能源的國家之一,因為土地面積很小,但電力需求提高導致排放量增加,所以我們希望 2030 年能將排放量維持在 6 千萬噸。」
新加坡的減量計畫包括透過增設至少 2GW 太陽能發電系統、將 50% 公車改為電動車、每天減少 30% 人均垃圾量,以及藉由碳捕捉與封存技術,每年為工業部門減少 200 萬噸二氧化碳當量。
2035 年的目標,則是計劃進口約 6GW 乾淨能源,以及將航空部門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並穩定在 2019 年水準的 85%,使排放量降低至 4.5 千萬至 5 千萬噸,並希望在 2050 年達到淨零目標。
此外,張家揚總監也補充:「新加坡目前仍有火力發電廠,目前以 LNG(液化天然氣)燃料為主;不過新加坡計劃在 2035 年淘汰煤炭發電廠,也希望減少 LNG 的使用、增加再生能源。」

新加坡的減量政策
相較於其他地區,新加坡並沒有實施總量管制排放交易機制(ETS),而實施碳稅制度。張家揚總監解釋:「因為新加坡是一個很小的國家,我們不確定有沒有足夠的市場參與者和流動性,因此碳定價以碳稅為主。」目前,新加坡規定任何年排放量高達 2.5 萬噸以上的設施,都屬於須繳碳稅的對象,這 50 家左右的設施包含所有發電公司、工業處理及製造設施、廢棄物管理、煉油廠等,涵蓋約 70% 整體國家排放量。
新加坡於 2019 年開始起徵碳稅,稅率為每噸 5 元新幣,相當於約新臺幣 100 元。2024 年至 2025 年時,碳稅調高至每噸 25 元新幣。2026 年,碳稅更達到每噸 45 元新幣,預計到了 2030 年,碳稅將進一步調漲至每噸 50 至 80 元新幣。
(* 根據臺灣環境部氣候署 2023 年 10 月 07 日「碳費費率說明記者會」資料顯示,「新加坡國內煉油及下游石化相關產業可獲約 76% 的過渡期間退稅補助,最終實際負擔碳價約 139.8 元至 233 元」。)
自 2024 年起,新加坡政府宣布同意企業使用國際碳權抵換 5% 的排放責任,相當於省下 5% 的碳稅。張家揚總監指出:「這能讓公司購買比碳稅稅率更低的碳權,或藉由投資海外減量專案降低成本。」
在國際上,新加坡是 CORSIA「國際航空碳抵換及減量計畫」成員之一,目前屬於第一階段。2027 年起,CORSIA 成員國,以及在 CORSIA 成員國營運的航空公司,必須將二氧化碳排放量穩定在 2019 年水平的 85%。為此,新加坡已制定政策工具、擴大取得 CORSIA 認可的碳權和永續航空燃料(SAF)、計劃向歐盟取得排放配額(EUA),積極成為全球交易樞紐。

新加坡如何參與國際碳市場?
目前,新加坡已簽署多項國際協議,包含與柬埔寨、馬來西亞、斯里蘭卡、摩洛哥、哥倫比亞等 11 個國家簽署合作備忘錄,成為碳市場合作國家,而其他有望進一步成為執行協議夥伴(Implementation Agreement Partners),則如菲律賓、不丹、越南、泰國、智利、秘魯等。
這項合作協議與日本的 JCM 相似,同樣是根據《巴黎協定》第 6.2 條的「去中心化市場」概念,國家可選擇實施的碳信用方法學,取得「國際轉移減緩成果」(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,ITMOs)。新加坡與執行專案的國家簽署合作協議,由新加坡提供資金,於合作國家執行減量專案,並從專案中取得部分碳權,給新加坡業者或碳稅徵收對象購買,用於抵換 5% 排放責任。
不過,這樣的合作必須遵守「相應調整」(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)原則,從合作國家取得的碳權屬於購買國,不得計入專案實施國的 NDC 成果,以避免重複計算。
制定嚴格的高品質碳權標準
新加坡政府已公告碳權資格的七大原則:
- 不可重複計算
- 具外加性
- 減量屬實
- 已量化且已驗證
- 具永久性
- 不涉及碳洩漏
- 對環境不造成危害
張家揚總監強調:「具資格的國際碳權也應符合《巴黎協定》第六條的規範,包括碳權必須在 2021 年至 2030 年間取得,意指認證的碳減量或碳移除行為須在該 這段期間內完成;以及遵守『相應調整』,實施減量專案的國家必須放棄或出售碳權,不得計入自家的 NDC,而是計入算在購買國的 NDC。」
此外,新加坡接受國際間五大自願性碳權核發機構標準:American Carbon Registry (ACR)、ART、Global Carbon Council、Gold Standard 和 VERRA。
新加坡政府也已公告認可的方法學,其中有些方法學非常嚴格,張家揚總監以再生能源專案及 REDD+(減少毀林與森林退化導致的碳排放)專案為例,「再生能源專案的碳權,必須是在低度開發國家(LDC)產生,才符合外加性的資格,意思是這個專案需要碳金融才能實現。REDD+ 專案則需要國家層級的基線標準,不得運用不同的技術各自表述基線。」
不過,張家揚總監也直言:「即使你符合上述標準,新加坡政府還是會做最後決策,判斷是否接受專案。由於碳市場存在許多批評的聲音,使新加坡在審查專案時會更加謹慎,因此至今新加坡僅選出了三項專案。」
目前新加坡的「國際碳權註冊平臺」(ICCR)主要功能為追蹤當地購買國際碳權的紀錄,不生產也不核發碳權。ICCR 提供中心化核算與報告平臺,產出報告並傳送給 UNFCCC。
最後,張總監以碳市場實務工作者的經驗出發,呼應日本講者的觀點並指出:相較其他市場,碳市場是一個規則非常複雜的市場,「我們不需要讓它更複雜化,而是盡可能地維持簡潔——維持碳市場誠信和品質、保持規則的簡明性,這樣碳市場才能真正擴大成長規模。」張家揚總監為與會者說明新加坡的碳市場現況,也期待藉由自身經驗帶給各地更多參考和機會。